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張雪梅 被告 邱俊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