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銘 上訴人即被告 黃台嘉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翁世英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84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