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 鄧慧娥 訴訟代理人 高睿駿 被告 鄧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