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史屏隆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屏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4萬8,4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