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 曹德發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合法之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次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簡宏霖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訴。然查,簡宏霖並非原告公司之董事,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其非原告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因此,本件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為不合法,有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