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5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000000
0弄6
被 告 乙00000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