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42號聲請人 潘翊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夏瑞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人潘翊翎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42號聲請人 潘翊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夏瑞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人潘翊翎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