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2件)│├────────┼─────────┼─────────┼─────────┤│犯罪日期│97.8.21│97.3.14│97.3.20、97.3.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848號│第5277、5614號│第5277、5614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155│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事││號│2123號│2123號││實├──────┼─────────┼─────────┼─────────┤│審│判決日期│98.1.8│98.3.4│98.3.4│││││││├─┼──────┼─────────┼─────────┼─────────┤││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155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23│97年度上易字第212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02.16│98.3.4│98.3.4│││││││├─┴──────┼─────────┼─────────┼─────────┤││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1283號│字第2106號│字第2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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