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豐
原簡易庭補繳,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得省
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