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方怡晴
一、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之名稱及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