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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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蘇俐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俐云於民國91年09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02,12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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