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智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智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孫益
李能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孫益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標商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李能威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標商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犯罪事實:戴孫益、李能威明知「HELLOKITTY」商標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而指定用於專用商品,且現仍在專用期間,未經上述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前揭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二人竟共同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明知透過網際網路,向中國「淘寶網站」所購買之商品,其上均使用與前揭商標相同或近似足以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之商標,係屬仿冒商品,復自民國98年年初,以購入價格及運費加計3成之價格,在桃園縣○○鄉○○路將軍巷14號之家中或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蘋果樹」店內,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et324040」帳號刊登,販售前揭仿冒商品之訊息,並提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帳戶,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匯款。嗣於98年3、4月初,更開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蘋果樹」之實體商店,於其內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揭仿冒商品。經營期間達1年之久,已販售約50件仿冒商品,獲利達新臺幣(下同)6000元許。嗣經警員警上網巡邏時,發現前揭訊息,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縣○○鄉○○路將軍巷14號之家中及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蘋果樹」實體店面內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鑑定後發現為仿冒商品,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戴孫益、李能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影本1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網路拍賣列印資料1份、仿冒商品照片30張,自堪認被告等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㈡被告戴孫益與被告李能威間,就上開各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按被告自取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於98年年初開始陸續販
售,被告此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於同一營業場所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被告自98年年初開始,縱有多次販賣予不定特定人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
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竟販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復參酌被告自98年年初開始販售,獲利約6000元,本件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商品,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以20萬元之金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甚具悔意,且告訴人對被告2人之犯行予以宥恕,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理,兼衡酌被告等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李能威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而被告戴孫益雖有公共
危險之前案科刑執行情形,惟並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按。告訴人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從輕處理,本院斟酌被告2人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意庭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HELLOKITTY腳踏墊│2個│├──┼─────────────────┼───────┤│2│仿冒HELLOKITTY貼紙│3張│├──┼─────────────────┼───────┤│3│仿冒HELLOKITTY毛巾組│5個│├──┼─────────────────┼───────┤│4│仿冒HELLOKITTY名片夾│5個│├──┼─────────────────┼───────┤│5│仿冒HELLOKITTY捲尺│4個│├──┼─────────────────┼───────┤│6│仿冒HELLOKITTY口罩│2個│├──┼─────────────────┼───────┤│7│仿冒HELLOKITTY噴水槍│1個│├──┼─────────────────┼───────┤│8│仿冒HELLOKITTY掛勾│1個│├──┼─────────────────┼───────┤│9│仿冒HELLOKITTY煙灰缸│4個│├──┼─────────────────┼───────┤│10│仿冒HELLOKITTY相框│1個│├──┼─────────────────┼───────┤│11│仿冒HELLOKITTY香皂架│1個│├──┼─────────────────┼───────┤│12│仿冒HELLOKITTY茶杯組│1個│├──┼─────────────────┼───────┤│13│仿冒HELLOKITTY行李吊牌│5個│├──┼─────────────────┼───────┤│14│仿冒HELLOKITTY拖鞋│4隻│├──┼─────────────────┼───────┤│15│仿冒HELLOKITTY保鮮盒│2個│├──┼─────────────────┼───────┤│16│仿冒HELLOKITTY便當盒│1個│├──┼─────────────────┼───────┤│17│仿冒HELLOKITTY筷子│16支│├──┼─────────────────┼───────┤│18│仿冒HELLOKITTY紅包袋│102個│├──┼─────────────────┼───────┤│19│仿冒HELLOKITTY剪刀│5個│├──┼─────────────────┼───────┤│20│仿冒HELLOKITTY游泳圈│1個│├──┼─────────────────┼───────┤│21│仿冒HELLOKITTY皮包│14個│├──┼─────────────────┼───────┤│22│仿冒HELLOKITTY電腦包│5個│├──┼─────────────────┼───────┤│23│仿冒HELLOKITTY橡皮擦│3個│├──┼─────────────────┼───────┤│24│仿冒HELLOKITTY指甲剪│3個│├──┼─────────────────┼───────┤│25│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5個│├──┼─────────────────┼───────┤│26│仿冒HELLOKITTY雨傘│2個│├──┼─────────────────┼───────┤│27│仿冒HELLOKITTY吊牌│1個│├──┼─────────────────┼───────┤│28│仿冒HELLOKITTY眼鏡盒│2個│├──┼─────────────────┼───────┤│29│仿冒HELLOKITTY梳子│1支│├──┼─────────────────┼───────┤│30│仿冒HELLOKITTY挖耳棒│1個│├──┼─────────────────┼───────┤│31│仿冒HELLOKITTY保溫瓶│1個│├──┼─────────────────┼───────┤│32│仿冒HELLOKITTY內褲│1條│├──┼─────────────────┼───────┤│33│仿冒HELLOKITTY衣架│3個│├──┼─────────────────┼───────┤│34│仿冒HELLOKITTY圍裙│1個│├──┼─────────────────┼───────┤│35│仿冒HELLOKITTY掛壁收納袋│1個│├──┼─────────────────┼───────┤│36│仿冒HELLOKITTY原子筆│1支│├──┼─────────────────┼───────┤│37│仿冒HELLOKITTY餐巾紙│1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