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4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4437號聲請人易可貸財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ngInc)
ani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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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VILLARUELJORGEASUCEN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VILLARUELJORGEASUCENA)之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