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乙○○被告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捌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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