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仁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仁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仁奎(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06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於111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3」戶籍址之轄區派出所(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有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嗣上訴人雖於111年10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載明「被告不服上開判決,爰提起本件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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