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原告所提卷附約定書影本第十三條之記載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區○○路○號)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