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廣大整合網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請求(標的)金額聲請費未滿10萬元75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5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4,5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6,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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