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7、199、2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被認定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則經檢察官認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犯,屬同一觀察、勒戒事實,為該執行程序效力所及,無須再予聲請觀察、勒戒或起訴,而將如附表所示4案,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7、1
99、20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送鑑定,鑑驗結果各如附表「品項及
數量」及「成分」欄所載等節,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扣案毒品各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而均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本案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俱應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編號案號品項及數量成分鑑定報告備註1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原109年度毒偵字第969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5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473號鑑驗書(109毒偵969卷P233)109年度安保字第245號(109毒偵969卷P221)2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原110年度毒偵字第621號)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殘渣袋乙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6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600105號鑑驗書(110毒偵621卷P169)110年度安保字第121號(110毒偵621卷P149)②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024公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122號鑑驗書(110毒偵621卷P167)110年度毒保字第53號(110毒偵621卷P145)3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0號(原109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0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568號鑑驗書(110毒偵1085卷P255)110年度毒保字第125號(110毒偵1085卷P241)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各為0.6594公克、0.6714公克、0.2572公克、0.06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28號鑑驗書(110毒偵1085卷P259-261)110年度安保字第254號(110毒偵1085卷P239)4111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2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264號鑑驗書(111毒偵1697卷P60)111年度安保字第305號(111毒偵1697卷P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