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林春榮 (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黃雅芳 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於104年度第4屆第29次、第31次及第32次召開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司法院民國105年2月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50004035號函准予核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捐助及組織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104年8月28日召開之第4屆第29次、104年10月30日召開之第31次及104年11月27日召開之第3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司法院105年2月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5000403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