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羅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