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顏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請 陳明 對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查聲請人提出之回執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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