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張家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秉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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