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坤佐選任辯護人陳佳瑤律師
李育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內關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懷生分行(下稱富邦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6803號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內關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懷生分行(下稱富邦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號」,顯係富邦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郭惠玲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