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9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當代五合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495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30日下午3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住戶管理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大樓管理服
務代收費用收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彭帥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