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債權人 何珮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秀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楊秀吟於106年3月至106年7月陸續借款共新台幣70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匯款紀錄,請用螢光筆劃記)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