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鄭肇森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被告 黃子邯
黃昶穎 張淑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9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家瑋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