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光儀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光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光儀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