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債權人 陳姳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群豈 (原名: 彭子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完整姓名。
三、請於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記載正確之金額及利息。
四、債務人彭群豈(原名:彭子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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