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銘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銘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余銘結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83號、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60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認為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03日│107年01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877號│字第343號│││││││├───┬────┼──────────┼──────────┼──────────┤││││││││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03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8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4月24日│107年01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03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83│││判決│││號│││├────┼──────────┼──────────┼──────────┤││判決│107年05月24日│107年0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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