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8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梁天儒 │安泰商業銀行 延平分 │15,000元│AJ0000000│95年8月20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