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家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綠色圓型錠劑貳粒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段家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綠色圓型錠劑2粒,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段家祥前於103年6月8日下午4時許,在基隆市○○區○○街○○號5樓住處,施用MDA1次,經本院以10
3年度毒聲字第2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0
3年12月16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18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本件扣案之綠色圓型錠劑2粒,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7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690號卷第6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且係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