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聲請人 古光彥 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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