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泳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1日翔貿易有限公司、 蔡依珊 、 鄭國隆 、 姜仁霖 81年8月12日82年2月6日2,7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