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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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詹舒婷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 律師被告 王紹田
王善美
王靜嫻
王易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13萬5,629元(即被告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換算新臺幣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2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0萬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