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