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銘洲
1號2樓之1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銘洲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