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6號原告庚○○
乙○○丁○○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戊○○○
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5萬元,原告等人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單位:新台幣)┌──┬────┬───────┬──┐│編號│姓名│補繳裁判費金額│備註│├──┼────┼───────┼──┤│1│庚○○│30,205元││├──┼────┼───────┼──┤│2│乙○○│25,750元││├──┼────┼───────┼──┤│3│丁○○│30,700元││├──┼────┼───────┼──┤│4│戊○○○│25,750元││├──┼────┼───────┼──┤│5│甲○○│25,750元││├──┼────┼───────┼──┤│6│己○○│3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