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丁○○、丙○○、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丁○○、丙○○、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101元,應繳裁
判費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05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