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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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當代紀念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元,應繳裁判
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