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迺煥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被告甲○○原名 何光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