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叁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5年度毒偵字第8025號被告 郭信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388公克),經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郭信華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於96年1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80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388公克),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上開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