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等語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乙○○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