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62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3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96.11.23│96.11.23│97.07.05││日期││││├──────┼────────┼────────┼────────┤│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65號│偵字第665號│偵字第600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最後││2362號│2363號│3635號││事實審├──┼────────┼────────┼────────┤││判決│97.07.11│97.07.11│98.01.22│││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確定││2362號│2362號│3635號││判決├──┼────────┼────────┼────────┤││判決│97.08.11│97.08.11│98.02.23│││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4280號│字第14280號│字第414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97.07.05││││日期│││││││││├──────┼────────┼────────┼────────┤│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005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最後││3635號││││事實審├──┼────────┼────────┼────────┤││判決│98.01.22│││││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確定││3635號││││判決├──┼────────┼────────┼────────┤││判決│98.02.23│││││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4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