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林柏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林柏儒│台灣銀行東桃園分│107年8月5日│30萬元│AK0000000│無│││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