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3號
第8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必謙
廖錦堂鍾易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必謙、廖錦堂、鍾易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古必謙、廖錦堂、鍾易志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