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賸餘財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原告 鄭文菁 被告 蔡佩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賸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欣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