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
黃文祥 律師被告 張萬利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就被告張萬利部分減縮聲明,並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原告民國102年5月20日之聲請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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