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尹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湯尹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湯尹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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