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3日法矯字第097003084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