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叁公克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5年11月30日17時許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3公克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0.3公克1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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